一、办理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二、适用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三、申报条件
1、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向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3、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4、涉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5、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四、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请最终审核阶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文广窗口
联系电话:666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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