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令第47号)
二、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1、《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表》;
2、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体演员持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持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
(2)职称证书复印件;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效证明。
三、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备案意见
四、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文广窗口
联系电话:6663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