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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许可(代码5343)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4-12-09
 

一、办理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6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82号)

二、适用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三、申报条件

1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向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3、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4、涉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5、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四、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请最终审核阶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文广窗口

联系电话:666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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