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令第47号)
二、申办条件
1、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三、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住所产权属申请人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产权不属于申请人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所有人印章或签名)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2)职称证书复印件;(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复印件;(4)其他有效证明。
6、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区(县)文化(广)局备案。
变更事项:
申请人变更申请事项内容的,应当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四、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文广窗口
联系电话:6663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