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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棋牌室)(代码5340)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4-12-09
 

一、办理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31日起施行);

2、《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510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第411996816日发布)。

4、《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沪文广影视[2006]303号)。

二、申办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8、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9、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10、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1、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12、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3、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4、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所有材料均用A4纸。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1、《上海市棋牌室〈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棋牌室声明书》;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6、营业场所1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置包房的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材料:(各区县文广局提供)

11、听证公告、街道综治办听证通知、听证结论、听证照片三张。

12、《场地勘察表》

13、《周边情况勘察表》

四、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的时间不包含在许可时限内。)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文广窗口

联系电话:666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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