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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文化游乐场)(代码5335)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4-12-09
 

一、办理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31日起施行);

2、《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510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第411996816日发布)。

二、申办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三、申报材料

(所有材料均用A4纸。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6、营业场所1100的建筑平面图;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游乐设备名称、使用说明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12、游乐设备目录单;

13、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听证材料:(各区县文广局提供)

14、听证公告、街道综治办听证通知、听证结论、听证照片三张。

15、《场地勘察表》

16、《周边情况勘察表》

四、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时间和举行听证的时间不包含在许可时限内)。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文广窗口

联系电话:666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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