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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代码5332)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4-12-09
 

一、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7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85日文化部令第47)

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81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 

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8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

6、《关于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审批和演出信息汇集工作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06]27号)

二、申办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演出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县)文化(广)局;

3、同一演出项目跨地区演出,持有首场演出所在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即申请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1)一个或几个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的演出,需要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注明所有演员均为本团演员;

 2)由演出经纪公司邀请演员参加的组团演出,需提交全部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3)由文艺表演团体邀请本团以外的其他演员与本团共同演出的,需提交上述(1)和(2)两项的材料。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营业性演出备案:

同一演出项目跨地区演出,除提供上述110项材料外,还应持首场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备案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文广窗口

联系电话:666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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