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二、适用范围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五、备注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2、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4、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站原则上应当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垂直统一管理。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请最终审核阶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七、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文广窗口
联系电话:66630312 |